陈家兰
陈春
许某姣
熊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系陈家兰女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
负责人:池耀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家兰因与被上诉人许某姣、熊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陈家兰又以愿意服从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为由,于2014年8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陈家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陈家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春花
审判员:邹围
审判员:吴祥勇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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