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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宪章与白某某、牛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宪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胜,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
被告:牛小花。

原告陈宪章与被告白某某、牛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陈宪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被告牛小花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宪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5月,白某某因生意需要先后向原告借款45000元,被告通过转账形式交给被告白某某,2016年5月2日,被告为原告打欠条一份(打欠条时遗漏4000元)。该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当依法共同承担。打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两被告至今未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白某某、牛小花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如下:1.借条原件一份,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六张,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陈宪章在2016年3月-5月期间,分七次向白某某转账45000元,分别为:2016年3月16日转账4000元;2016年4月4日转账1000元;2016年4月16日转账两次,共20000元;2016年4月19日转账4000元;2016年4月27日转账2000元;2016年5月2日转账14000元,白某某于2016年5月2日出具欠陈宪章41000元借条一份。陈宪章称借条上数额系出具借条时计算错误,有两笔借款均是4000元,但只计算了一笔4000元借款,陈宪章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与白某某所写借条不一致,不能证明借款数额为45000元,对陈宪章所说,本院不予采信。另查明,白某某和牛小花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白某某向陈宪章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陈宪章要求白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白某某、牛小花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陈宪章要求牛小花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白某某、牛小花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陈宪章借款4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白某某、牛小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领 审 判 员  武红磊 人民陪审员  李雪其

书记员: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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