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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富诉湖北省教育学院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富
罗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教育学院

原告陈某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1-7号8楼5号。
委托代理人罗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教育学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武珞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严文清,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富诉被告湖北省教育学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原告陈某富与被告湖北省教育学院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陈某富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教育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富与被告湖北省教育学院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陈某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富与被告湖北省教育学院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陈某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富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万晓霞
审判员:傅剑清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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