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某
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陈宝某。
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宝某与被告刘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陈宝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宝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陈宝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宝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陈宝某负担。
审判长:苏建平
书记员:夏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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