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慧君,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宝某与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全洲、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慧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698610.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9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所经营的怀来县宝某汽车运输队和被告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由车队为被告运输玻璃包装瓶及回空包装物,经核算被告仍欠付车队运输费698610.28元。为诉讼方便,宝某车队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期间原告就欠付运费与被告协商还款,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在��之前原告已经诉到贵院民二庭,且案件正在审理中,原告无权另行提起诉讼,贵院也不应当再次受理;二、原告仅欠怀来县宝某汽车运输队23034.67元,被告所提起的数额不实。即便这23034.67元双方也未约定付款日期,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或者诉讼请求。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陈宝某经营的怀来县宝某汽车运输队与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承包合同,为被告运输玻璃包装瓶及回空包装物,合同约定:从乙方(指怀来县宝某汽车运输队)开票入账起计算,4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指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支付乙方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后怀来县宝某汽车运输队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装让,将自己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过快递与短信的方式通知被告。以上��实有原、被告陈述、运输承包合同、往来函两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及通知书、短信截图、通话录音以及调查笔录等凭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该案已由本院民二庭审理,经核实,该案诉讼请求及标的不在民二庭相关案件(2017)冀0730民初752案件中,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与怀来县宝某汽车运输队签订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庭审调查,被告拖欠怀来县宝某汽车运输队运费698610.28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怀来县宝某汽车运输队按照约定为被告运送货物,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运费,其拖欠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怀来县宝某汽车运输队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陈宝某,并通知了被告,故被告应向原告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原告诉求主张被告从2015年9月1日起给付698610.28元的逾期违约金,因拖欠的698610.28元运费未开具票据,本院无法查清该笔运费具体的发生时间,只能确定运输发生在2015年,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从2016年2月15日起以698610.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宝某运输费698610.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2月15日起以698610.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9元,由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春景
书记员: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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