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卢某某
宁强(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被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宁强,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宁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系土地争议案件,该权利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系土地争议案件,该权利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海潮
书记员:张智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