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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任某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某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淑英

书记员:郭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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