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宝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利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被告王某伟,农民。
被告王某超,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某与被告王某伟、王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某于2013年6月14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宝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宝某负担。
审判员 解胜涛
书记员: 张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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