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宝某与王某伟、王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宝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利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被告王某伟,农民。
被告王某超,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某与被告王某伟、王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某于2013年6月14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宝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宝某负担。

审判员 解胜涛

书记员: 张宏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