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罗鑫,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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