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宋某某
孙凤福(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凤福,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凤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国玉
审判员:杨志超
审判员:霍拓
书记员:乔思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