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李某伢
李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伢。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伢、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告李某伢位于宜昌市伍家区东山大道XXX-X-XXX号的房屋(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XXXXXXX号)。陈某某女儿陈钰自愿以其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夷陵字第XXXXXX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某伢位于宜昌市伍家区东山大道XXX-X-XXX号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XXXXXXX号的房屋。
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某伢位于宜昌市伍家区东山大道XXX-X-XXX号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XXXXXXX号的房屋。
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舒
书记员: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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