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沪0110民初19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69,556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审理中,经原告与被告杨某协商一致,原、被告均同意追加案外人曹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案外人曹某某也愿意作为本案被告加入诉讼中,故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杨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地铁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杨某持有的上海中之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查封,并申请将财产保全对象变更为被告曹某某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年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地铁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69,556元的冻结;
二、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69,556元的冻结;
三、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持有的上海中之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50,000元的财产份额的查封;
四、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曹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年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殷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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