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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彭某某
张金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
张晓菲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彭某某。
被告:张金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国强。
委托代理人:张晓菲。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彭某某、张金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肖峥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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