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屈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屈某某、胡某某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315元,减半收取10657.5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娥
书记员:黄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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