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陈怡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述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系陈某某、陈怡君父亲)。
上述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孝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新北市新店区。
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怡君申请认可台湾地区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08号案件和解笔录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某、陈某某、陈怡君申请称,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廖某某于2007年3月30日签署离婚协议,于2007年8月1日办理离婚登记。被申请人廖某某于2015年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起诉确认双方离婚无效,被判决驳回诉请,之后,被申请人廖某某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台湾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和解笔录,约定:廖某某愿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将附表所示编号5之房产所有权全部转移登记于陈某某、陈怡君共有;将编号7廖某某应有部分转移于陈某某、陈怡君共有;上述房屋的租金自2019年2月1日起由陈某某、陈怡君收取。现申请人请求对该和解笔录予以认可。
廖某某陈述意见称,对申请人所陈述台湾地区台湾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作出的107年度家上字第308号案件和解笔录的形成过程及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地区台湾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作出的107年度家上字第308号案件和解笔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台湾地区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08号案件和解笔录。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怡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官助理 严 萍
审判员:翁 俊
书记员:岑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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