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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某等与廖某某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陈怡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述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系陈某某、陈怡君父亲)。
  上述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孝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新北市新店区。
  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怡君申请认可台湾地区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08号案件和解笔录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某、陈某某、陈怡君申请称,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廖某某于2007年3月30日签署离婚协议,于2007年8月1日办理离婚登记。被申请人廖某某于2015年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起诉确认双方离婚无效,被判决驳回诉请,之后,被申请人廖某某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台湾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和解笔录,约定:廖某某愿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将附表所示编号5之房产所有权全部转移登记于陈某某、陈怡君共有;将编号7廖某某应有部分转移于陈某某、陈怡君共有;上述房屋的租金自2019年2月1日起由陈某某、陈怡君收取。现申请人请求对该和解笔录予以认可。
  廖某某陈述意见称,对申请人所陈述台湾地区台湾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作出的107年度家上字第308号案件和解笔录的形成过程及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地区台湾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作出的107年度家上字第308号案件和解笔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台湾地区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08号案件和解笔录。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怡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官助理  严 萍

审判员:翁  俊

书记员:岑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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