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塘角头如意木业。
经营者:李如恩(曾用名李峰),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胡秋林,鄂州市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夏立群,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鄂州市塘角头如意木业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陈某某以当事人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也同意其撤回起诉。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陈某某撤回起诉;
二、撤销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诉讼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二审诉讼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均由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柯 君 审 判 员 邹 围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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