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均,男,生于1970年1月18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桂敏,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杨某某,男,现年38岁(具体),汉族,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袁中海,男,现年40岁(具体),汉族,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张兆启,男,现年38岁(具体),汉族,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许伟民,男,现年38岁(具体),汉族,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均诉被告杨某某、袁中海、张兆启、许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袁中海、张兆启、许伟民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均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均负担。
审判员 张海云
书记员:张韵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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