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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均、杨某某与杨某某、袁中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均,男,生于1970年1月18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桂敏,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杨某某,男,现年38岁(具体),汉族,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袁中海,男,现年40岁(具体),汉族,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张兆启,男,现年38岁(具体),汉族,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许伟民,男,现年38岁(具体),汉族,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均诉被告杨某某、袁中海、张兆启、许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袁中海、张兆启、许伟民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均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均负担。

审判员  张海云

书记员:张韵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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