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明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西路香江大厦15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贾明远、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占芳
书记员: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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