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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娟与林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宇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宇娟与被告林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陈宇娟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宇娟负担(已付)。

审判员  周华

书记员:刘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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