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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娟与李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宇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陈宇娟与被告李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宇娟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宇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陈宇娟负担。
  
  
  

审判员:徐晔斐

书记员:朱筱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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