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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娟与刘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宇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陈宇娟与被告刘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陈宇娟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宇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筱菁

书记员: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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