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94年6月15日,汉族。
原告:潘某某。女,生于1944年9月20日,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兰正利,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王某。男,生于1980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陈克武。男,生于1979年6月3日,汉族,农民。
第三人:陈克平。女,生于1975年6月25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潘某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陈克武、陈克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潘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潘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陈某某、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智华 审 判 员 江 涛 人民陪审员 邱长吉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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