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刘淑英
石艳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英,女
委托代理人石艳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保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7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唐凤平,英大财保湖北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淑英、原审被告英大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陈某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陈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毛新宇
审判员:张扬
审判员:张敏杰
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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