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国红,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
负责人:池耀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磊,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某某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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