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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黑龙江壹丰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代理人:翟丽晶、郭子萌,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壹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宝坤,职务。

申请人陈某某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壹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两处土地使用权:1、位于明水县滨泉新城内南七路路南东二路东侧,面积12316.67平方米;2、位于明水县明水镇南七路南东二路东,面积为11888.46平方米。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壹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两处土地使用权:1、位于明水县滨泉新城内南七路路南东二路东侧,面积12316.67平方米;2、位于明水县明水镇南七路南东二路东,面积为11888.46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抵押、抵债、变卖、转让。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鹤

书记员: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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