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鲍鹤鸣,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8264354-1),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正安街6号。
负责人任利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卢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卢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卢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卢某负担。
审判员 辛雪莲
书记员: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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