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褚文奇
书记员: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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