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远安恒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运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聂子军,该公司会计。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远安恒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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