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时代建筑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万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现租住在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万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袁东升 审判员 孙慧洁 审判员 孙伯函
书记员:董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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