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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桥东区奔宝汽车修理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董雷闯(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桥东区奔宝汽车修理厂
李艳冬(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雷闯,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东区奔宝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邢台市新兴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夏洪一,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艳冬,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桥东区奔宝汽车修理厂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志刚

书记员: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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