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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囤与陈某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陈某囤与陈某时劳务合同纠纷本、反诉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囤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时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囤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囤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囤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时负担。

审判员  孙慧洁

书记员:刘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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