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新
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李悦谦(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田爱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悦谦,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新诉被告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福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祝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新、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悦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系具有完全行为自然人,其2014年1月2日为被告出具的说明,无证据证明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之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新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746元,减半收取4873元,由原告陈某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系具有完全行为自然人,其2014年1月2日为被告出具的说明,无证据证明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之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新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746元,减半收取4873元,由原告陈某新负担。
审判长:林祝安
书记员:马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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