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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与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在,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邓金龙,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在诉被告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在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陈某在负担。

审判员  陈立忠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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