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在,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邓金龙,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在诉被告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在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陈某在负担。
审判员 陈立忠
书记员:杨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