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某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某堡村。
代表人杨树华,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丽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某堡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为1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智博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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