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冬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松
书记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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