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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上海毅初实业有限公司、杜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被告:上海毅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贤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敏,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云,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某某被告上海毅初实业有限公司、杜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并于同年7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陈娴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故不到庭,且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沪香

书记员:赵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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