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娟
云某某正业电器有限公司
李宗毅(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聂志敏(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娟。
被告云某某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某某城关镇睡虎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发。
委托代理人李宗毅、聂志敏,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等。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娟诉被告云某某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陈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某某正业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娟撤回被告云某某正业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陈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娟撤回被告云某某正业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陈娟负担。
审判长:张学军
书记员: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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