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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美与孙某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乐,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龙,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美与被告孙某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美于2019年2月27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的身份证及银行卡,该诉讼请求具有人身依附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陈某美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黄  念

书记员:宋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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