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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美与孙某骁、袁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乐,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颜,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孙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美与被告孙某骁、袁某某、孙妍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某骁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原告陈某美无民事行为能力【案号:(2018)沪0106诉前调296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申请的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已经立案,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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