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家龙,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鹏飞,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国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向某、上海国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石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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