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奇文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陈奇文
魏凤英
马迅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桦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奇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魏凤英(系被上诉人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马迅,桦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桦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某,被上诉人陈奇文委托代理人魏凤英、马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宋某某因为购买桦南县新建社区隆吉小区开发商出卖的楼房资金不足,借用陈奇文给隆吉小区开发商做外墙保温的劳务费34800元抵顶其部分购楼款,二人产生民间借贷关系。2013年2月1日,宋某某给陈奇文出具购楼款人民币34800元欠据一份,承诺欠款在大约五月份还清。截止到2013年12月末,宋某某陆续付给原告购楼借款合计为10000元。之后,陈奇文向宋某某索要剩下欠款24800元,宋某某便借故推脱拒绝给付。原告陈奇文要求被告宋某某立即给付欠款24800元;一切实际支出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期间的债款利息,按月利息一分计算。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其持有的上诉人出具的欠据证明上诉人向其借款34800元,而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履行让上诉人干保温墙和涂料的活为由拒绝还款,理由不充分,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42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其持有的上诉人出具的欠据证明上诉人向其借款34800元,而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履行让上诉人干保温墙和涂料的活为由拒绝还款,理由不充分,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42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荆献龙
审判员:路敏
审判员:崔思佳

书记员:张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