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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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