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太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华联车队,住所地邢台市沙河市京广路,组织机构代码:782580440。
负责人:裴同山,该车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杰,沙河市众诚法律用力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爱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街大街东方银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82794353M。
负责人:张建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清坤,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职员。
陈太安、王某某与沙河市华联车队、白爱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陈太安、王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太安、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太安、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芳
书记员:杜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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