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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侯涛
宋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涛。
被告宋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7757413-4.
负责人孙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明远

书记员: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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