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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昭敏,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慧颖,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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