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大兵,男,生于1964年3月20日,汉族,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自由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峰翔,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羿,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中英,女,生于1947年7月4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陈大兵与被告湖北洪昌米业有限公司、李卫国、赵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撤回了对被告赵中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大兵回对被告赵中英的起诉。
审判员 周曲曲
书记员: 鲁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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