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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某与冉小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士某
严宏政(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冉小兵

原告陈士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严宏政,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冉小兵,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某与被告冉小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士某以被告冉小兵现无还款能力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士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士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士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士某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审判员:黄薇
审判员:陈胜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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