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有民,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芳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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