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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梁现争、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增,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仝琳琳,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现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大名县,。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总商会会馆3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武尚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户梦杰,男,该公司职工。

陈某某与梁现争、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陈某某负担。

书记员:申 桃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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